被質疑沒有調查權覆核押後判 監警會強調只收集資料作裁斷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4/07 15:39

最後更新: 2020/04/07 15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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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警會就去年6月9日至7月2日發生的反修例遊行及示威活動,進行審視及撰寫報告,社工呂智恆早前就此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質疑監警會沒有調查權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監警會就去年6月9日至7月2日發生的反修例遊行及示威活動,進行審視及撰寫報告,社工呂智恆早前就此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質疑監警會沒有調查權,司法覆核今(7日)於高院進行。申請人一方指條例並不涵蓋監警會職能具有調查權,質疑做法越權。監警會一方則指審視方式只屬收集資料,就所涉事件找出時序等,之後就事實作出裁斷。法官聽取陳詞後,押後判決。
 
申請人呂智恆,答辯人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(下稱監警會)。申請一方陳詞指,根據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》,監警會的職能是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須匯報投訴的處理或調查,就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,找出已經或可能引致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。就事實調查的職能應由警隊或警察投訴課負責,監警會的職能並不包括調查工作。

申請一方指,於條例中沒有任何指示監警會可取替警方的功能,若有任何涉及調查事宜,應交由具調查職能的警方負責,否則由監警會主動作出調查,會出現程序上不公平之情況。

監警會一方則指,監警會只是就有關匯報投訴作出資料收集、就事實找出時序等,再就事實作出評估找出有否不缺失或不足之處,然後作出總結,並作出裁斷,而非進行調查。

監警會一方續指,會從不同渠道收集資料後研究事實,與調查報告完全不相同。代表律師舉例說明指,如網上有人討論呼籲示威者於某時某地集合,監警會便會從收集得來的資料找出時序後,再全面考慮有關投訴。法官押後作判決。

基於新冦肺炎疫情持續,高院今安排聆訊以視像形式進行,雙方律師透過視像系統進行陳詞,法官、傳媒及公眾可於庭內及延伸法庭部分所設螢幕觀看,聆訊過程順利。據悉,申請人一方租用儀器連技術支援花費達1.8萬元。

TOPick袁國勇教授專訪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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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記者:林育慧